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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包装技术协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14-12-09

 

河北省食协包装技术协作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以冀民许准字【2013】30号文由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邹世华为会长,吴龙妹、崔书秀、袁德海、任敬虎、肖岗行、蔡德新、范晓红、冯光爱为副会长,吴龙妹兼秘书长。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包装技术协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包装技术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经河北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答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促进我省包装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委员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委员会接受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的工作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包装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决策建议并积极开展咨询工作;
(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七)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
(八)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包装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有一定技术水平或其他专业经验的个人经申请均可成为河北省包装行业委员会会员,参加本包委会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审查,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遵守委员会条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委员会声誉;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包委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包委会。
   (一)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列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每四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成员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通过主任、副主任、委员;提请通过聘请顾问;
  (六)修改工作条例;
  (七)听取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经协商、推荐后,由包委会审议通过,任期四年。主任领导包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完成以下任务:
  (一) 审议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 增补、免除委员;
  (三) 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制订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
  (五)向包委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会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的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成员单位、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委员会宗旨和工作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主任确定,由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提出报主任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委员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主任确定,经包委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包委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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