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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简称省食协)。其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e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PFIA

    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注册的全省食品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由全省食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法人单位,全省食品专业组织、食品行业知名专家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食协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食品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我省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食品工业强省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省食协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挥省食协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省食协建立中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党支部,在上级党委,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升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水平。

    第六条  省食协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省食协主要职能和业务。

省食协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应有的职能: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

2.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

3.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4.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技改、研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

7.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全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

8.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在委托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9. 积极培育食品行业品牌食品,开拓市场,提升河北食品影响力。

10.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1.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

12.组织会员参加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13.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14.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15.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16.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认真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省食协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省内各市、县的食品行业社团法人及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和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1.承认并遵守省食协章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食品行业具一定规模和影响;

3.支持省食协的各项工作,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 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省食协章程;

2.在某一食品工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做出显著贡献;

3.热心食品工业协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向省食协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省食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对省食协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享有获得省食协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省食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承担并完成省食协交办的任务;

()积极参加省食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期交纳会费;

()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等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省食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省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省食协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   决定省食协其他重大事宜,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省食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省食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择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省食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省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省食协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省食协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具体工作,省食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省食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省食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秘书长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省食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省食协聘请长期关心食品工业的领导为省食协名誉会长,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对食品工业生产经营有丰富经验的领导,作为省食协的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省食协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省食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省食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省食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省食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省食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省食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省食协的资产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省食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省食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省食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食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省食协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省食协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省食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省食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食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食协章程经20194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食协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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