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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食协【2022】15号关于开展河北省食品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3



附件1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河北省食品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行业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我省食品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根据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辩别,对其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属于食品领域范畴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河北省食品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的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属食品专业领域的,均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科技成果评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要注重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成果的成熟程度和应用价值;

(三)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评价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评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来源、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成果、主要创新点;

(二)技术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路线、主要研发数据、结论、工艺流程等详细数据

(三)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四)投资及经济效益预算,对社会经济发展和食品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五)用户应用证明或经济效益证明;

(六)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八)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说明),例如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产品标准、生产现场影音资料等。

上述资料原则上应在正式评价前一个月提供给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科技成果开发单位申请评价,应当向评价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价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评价组织单位选聘5-7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为单数,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有关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价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评价方式分为三种

(一)检测评价:由评价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规定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应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通迅评价: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视频网络通迅方式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会议评审形成一个评价专家签字的总的意见,通迅评审需要每一个专家的意见,组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写出总的意见。)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评价方式、评价的组织形式及人员;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评价机构(省食协)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科技成果委托协议书》,按照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不符合评审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采用会议评价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评价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技术资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四)由评价机构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专家,由评价专家组确定组长。

(五)由每位评价专家提出评价意见,在综合所有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评价组织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熟悉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审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责任

(一)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对于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评审委托方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评价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义务

(一)评价机构根据成果评价的内容和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并按照评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审委托方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二)评价机构独立自主完成评审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审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审机构;

(三)评价机构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专业内容,聘请同行专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保证其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四)评价机构发现并查实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评价验收结论无效。

(五)起草评价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应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六)评价机构对依据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章 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评审费用的收取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对每项科技成果评审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和工本费(用于专家咨询费、会议、考察、交通、食宿等与评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并签订评价工作协议),用于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价单位要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组织评价的工作人员和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2 28


附件2

河北省食品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所在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项目资金

构成(万元)

国家投资

省级部门投资

其它单位投资

自有资金

合计

成果类型

○技术开发应用类   ○社会公益类        ○基础研究类

      介(可附页)

鉴评价

申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推荐

单位

意见

(盖章)       

                                  

省食品工业协会审查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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