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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3-08
关于开展第三批“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食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冀政【2014】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食品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扩大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培育我省优势食品品牌,强化市场拓展,提高竞争力,省食协将在2016年继续开展“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申报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殊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在成份、风味、外观形态有一点或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三)产品按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符合国家、省、行业或企业有关质量安全的标准,产品具有质量安全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四)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国内外或河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具体请参阅省食协《“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从《河北食品网www.hebspw.com》下载)。
二、申报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产品,请认真填写《河北特产食品申报表》,见附件1,可从《河北食品网www.hebspw.com》下载)。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相关证件发电子影印件,其它材料发复印件)于2016年 6月前报送至“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主任 18503280398 13930199178
电子邮箱: hbtcsp@126.com
    话:0311—88616688 (兼传真)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152号                  
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2016 3 2 日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第二次修订)
2015年5月20日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冀政【2014】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食品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扩大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指示精神,培育“河北特产食品”,扩大食品品牌名牌效应,推动食品农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工作,加快河北省食品产业特别是特产食品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北特产食品”,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指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在成份、风味、口感或外观形态等方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历史或人文背景和社会知名度,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经“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认定的食品及农产品。
第三条 “河北特产食品”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特产食品”的认定和管理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下设“特产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将组成由食品专家及相关行业协会参加的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开展认定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北特产食品”,允许其在宣传和包装产品时使用“河北特产食品”称号和选择使用“河北特产食品”特有标志。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请“河北特产食品”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殊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在成份、风味、外观形态有一点或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三)产品按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符合国家、省、行业或企业有关质量安全的标准,产品具有质量安全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四)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国内外或河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通过认定:
(一)获原产地保护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在特定区域生产
(二)获国家专利: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省内同行业排名前三,并有据可查。
(三)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称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等,并在行业内代表一个区域的特点,则要求产品必须产自于当地,企业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审查证书从严;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相关证书,有一定历史背景;
(五)有老字号称号并取得相关证书,产品按特定工艺生产;
(六)在某一区域流传的传统食品,要有充分的佐证资料及背景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河北特产食品:
(一)无相对明确的生产组织;
(二)无一定的产量、生产规模和市场空间;
(三)无法进行质量监测监控;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产品。
第十条 河北特产食品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模、产量;2、生产方式、生产规程或工艺特征;3、产品特征;4、质量安全标准;5、市场状况;6、历史或人文背景;7、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度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按申报条件向“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填写《河北特产食品申报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特产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四)根据认定需要,“特产办公室”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应实物。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专家委员会依据认定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并提出专家意见和初步认定名单报“特产办公室”;
(二)“特产办公室”可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或在媒体公示进行咨询调查;
(三)“特产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综合调查结果,最终确定“河北特产食品”入选名单。通过认定的产品,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颁发“河北特产食品”证书和铜牌,允许选择使用“河北特产食品”特有标志,并通过报刊、互联网或必要的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河北特产食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届满可参加复审。
第十四条 建立“河北特产食品标志”使用制度。
(一)“河北特产食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由“特产办公室”审定,“特产办公室”负责标志的日常管理;
(二)凡获得“河北特产食品”认定称号的产品品牌,在有效期内,其外包装及宣传物可按规定的图案选择印刷使用专用标志;
(三)专用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超期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北特产食品”实行监测制度。
(一)“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和地方相关监督监管部门负责“河北特产食品”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对“河北特产食品”每三年出具一次监测评价报告,并作为参加复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河北特产食品”资格和称号。
(一)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二)违反专用标志使用办法,且拒不改正;
(三)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中严重违规违法,受到查处;
(五)有其他较大问题,严重影响河北特产食品声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特产办公室”。
  
附件2
 
河 北 特 产 食 品 申 报 表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单位名称(盖公章)                        
单位所在市、县(区)                      
 
 
 
 
 
 
填表日期:           
 
 
 
 
 
 
需提供证明材料(按序附表后,汇集成册,影印件发图片至特产办邮箱):
1、申报产品、企业场貌、生产现场照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影印件)
3、申报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影印件)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影印件)
5、执行标准(复印件 )
6、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影印件)
7、质量及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影印件)
8、符合要求的荣誉证书(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优质产品及其他重要荣誉)(复印件 影印件)
9、产品所获专利证书(复印件 影印件)
10、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影印件)
11、统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指标(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证明或具有法定效能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影印件)
1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 影印件)
13、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复印件 影印件)。
 
 
 
 
 
 
 
 
 
 
承 诺 书
 
1、本企业自愿申报“河北特产食品”。保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并对此负责。
2、自愿接受对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纳税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积极主动参加认定过程中的用户认定、市场认定等过程。
4、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宣传公示活动。
本企业对上述条款作出承诺,并在“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过程中严格遵守。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自愿接受取消“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资格和其他相关处理。
 
 
法定代表签字:           (公章)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职工人数
 
大专以上专业人员
 
申报产品名称
(按产品类别详细准确列出)
 
注册商标
 
包装形式
 
规格
 
是否(√、×)在“申报产品”宣传或印制包装时选择使用“河北特产食品”专用标志
 
 
获证情况
编号(名称)及获证时间
生产许可证
 
ISO系列
 
HACCP
 
GMP
 
出口认证
 
中国驰名商标
 
河北名牌
 
河北优质产品
 
河北著名商标
 
其他省级以上重要荣誉
 
专利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原产地保护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单位:万元   吨)
市场认定
认定指标及内容
 
证明单位
企业总资产规模
 
 
销售额
企业总销售额
 
 
申报产品销售额
 
 
申报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
 
 
销售额在全省同类产品中排名
 
 
申报产品利润
 
 
纳税额
企业总纳税额
 
 
申报产品纳税额
 
 
产品生产起始时间
 
产品生产(加工)工艺过程
 
产品特色
 
产品形成的历史人文背景
(“引经据典”要详细注明出处)
 
注:证明性材料依序排后。
 
 

 

 

 

 

 

 
附件3
相关费用
1、“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对“河北特产食品”的品牌认定不收取费用;
2、下列服务项目由 “石家庄佐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并收取工本、宣传等费用。
(1)、“证书、牌匾”的制作和“公示、公告、媒体宣传及相关会议”的费用:
每种产品3年共计3000元,同类系列产品从第二个产品起每个产品3年共计2000元;
(2)、“专用标志”使用(可选择)费:
每种产品3年共计:1200元,同类系列产品从第二个产品起每个产品3年共计:900元
3、汇款地址、时间:
    户 名:石家庄佐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
1、银行转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民心广场支行
 2、网银转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账 号:101663254252
时 间: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通知汇款及汇款金额
 
附件4
 
“河北特产食品”专用标志及说明
 
一、理念:简单明了,便于识别,便于制作,表达出了一定寓意,具特定性和地域性特征,可连续使用,能标注 “河北特产食品”认定编号。
二、图案说明
色彩构成:食品大都来自于金黄色土地上的绿色植物,“认定”代表一定的权威,以黄色、绿色和黑色设计“特产食品”认定标志即寓意深刻又严肃认真,可谓相辅相成,恰到好处。另外,绿色地图图案也可以代表生机勃勃的特定大地孕育着无限的特有生命,定能生产出充满特色的安全营养的特产食品,充满着生命的希望和永恒。
图案构成: “河北特产食品”专用标志完整图案主要由“寓意地球的土黄色圆形、白色圆形放大镜(寓意)下的草绿色河北省地图图案(代表产出食物的特有绿色大地)、“河北特产食品”(字体:隶书)及其汉语拼音(字体:黑体)字样、河北标志性建筑——赵州桥的符号化图案和编号(暂时空置,确定后使用黑色字体印刷于图案中的赵州桥符号化图案下方或整个标志图案下方)字样等构成。
图案寓意:代表经“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按《“河北特产食品”品牌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由金黄色土地中的河北绿色大地生产出的“河北特产食品”。
其中,土黄色的圆形代表拥有金黄色土壤的地球;图案中央的白色圆形中间放置草绿色河北省地图图案,寓意用放大镜从广袤的地球土地上特意寻觅出的产出特产食品的河北特有地域,也表示对此地域的圈定,地图图案用绿色代表充满生机的特定绿色大地;“河北特产食品”的字体”用隶书印刷,可显现出特产食品的历史感和厚重感;赵州石拱桥是河北独有的地标式建筑,其符号化的图案在此表达的是河北特产食品的地域性特征, “编号”要求用黑色字体印刷代表获得特产食品称号及编号的严肃和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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