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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办法》举行发布会

发表时间:2016-08-19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办法》举行发布会 

 
 
 

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颜江瑛(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右)出席发布会并向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本报综合报道

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

问:《办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请介绍一下我国网络食品监管面临哪些问题,以及《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答: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可以说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依法监管,为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和“互联网+”的精神,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网络食品抽检将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对食品的抽检制度,网络食品安全到底怎么来抽检?您刚刚提到因为网络食品地域很广、经营主体很多,作为监管部门,各级的食药监部门怎么来监管,会不会有各地推诿现象?

答: 此次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验制度的规定:

第一,突出真实性。结合网络食品的特点,在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第三,具有层级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第四,具有责任的到位性。《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

关于跨地区监管的问题,一是在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中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属地;二是监管部门内部有一个案件查处当中的协查制度;三是公众投诉举报的渠道是敞开的,所以13亿老百姓在什么地方,监管就应当在什么地方,因为食品安全法讲到社会共治;四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需要靠全社会、靠公众、靠企业、靠新闻媒体的共同参与。对于监管部门来讲,接到投诉举报或接到情况反映,包括接到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以后,执法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跨地区的也好,从实际的监管当中来讲,不会出现监管当中的空白和真空。

网络食安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突出四大原则

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和传统的食品交易相比在具体的执行层面会有哪些不同?在执行起来会存在哪些困难?能不能具体举例来讲一下?

答: 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一个非常新的办法,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体现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点。

第一,食品安全法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所以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时候也突出风险管理这一原则。在分析网络食品交易风险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的程度,对不同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实现了监管力度与风险大小相适应。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的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来进行管辖。

第二,突出透明原则。《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突出科学治理的原则。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活动形式是通过网络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数据来完成的。因此技术化、信息化是网络食品的核心。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的成分。《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证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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